1、买受人在确认为最终受让人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本次处置的财产转让后,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甲方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转让过程中应当缴纳或者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资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甲方收取本次转让交易价款不含上述税费,仅提供收款收据。如需开具发票,买方应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作规定的由买方承担。
3、对标的物转让中可能涉及的罚款、滞纳金等部分,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理,与甲方无关。
4、买受人缴纳出资后,有权对转让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5、本合同签订后,甲、买双方应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实物资产转让交易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6、甲方与买受人交付标的资产后,标的资产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即买受人自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承担所转让标的资产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
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其他瑕疵,由受让人调查确定,甲方不承担瑕疵责任。
风险内容提示: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竞买人支付定金参与转让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全部瑕疵。甲方不得对拍卖标的瑕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也不承担担保标的瑕疵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无效、转让风险等)。相关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评估,利害关系人自行决定,并向有关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了解确认,与甲方无关,因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承诺不因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缺陷而拒绝接受甲方的资产或索赔。
2、交易完成后,中签者应开具发票并自行缴纳罚款、税款等。相关税费根据交易情况承担。中标人参加投标将被视为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的风险。
3、自转让交易之日起,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一切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解决。
4、买受人对拍卖表示遗憾后(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告的转让条件与甲方签订交易合同或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视为对拍卖表示遗憾),定金不予退还返回。
5、投标及设备的数量、种类等相关内容以现场实物为准。如果投标资料中注明的数量和种类与实际情况有误,则不影响成交价格。
6、因破产被终止或者宣告无效的,可以收回投标。如投标被收回,甲方除按投标价退还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