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理由,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能不予考虑。申请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未明确授权权限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申请人应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说明。需要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的,应当在比较文件中具体说明所涉及的专利和有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比较的,应当对所涉及的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所代表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具体说明,并进行比较分析。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正式审查、意见陈述、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四个阶段。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该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限期答复。答复时,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但修改不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 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能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② 修改后的专利文件只是权利要求书,不是说明书。专利权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听证结果。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